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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文章 【发布时间: 25-01-20 14:32:21】  【点击数: 】 【字号: 】 【我要打印

大连医科大学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以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本科毕业要求、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和学科门类以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复为准。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四条 凡我校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五条 达到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等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六条 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基本技能,并具备从事学术研究和担任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严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者

(二)曾受过一次记过(含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尚未解除处分者,或因考试有严重作弊行为并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

(三)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四)在校期间主干课程首考不及格累计达五门(含五门)以上且主干课程平均绩点未达2.0者;

(五)未达到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或未能修满选修课程学分者;

)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的情形。

第八条 因第七条第四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如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突出表现,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科研创新意识较强,以主持人代表学校参赛并获得省级及以上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互联网+、挑战杯二等奖以上奖励者;

(二)考取全日制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凭)者。

第九条 毕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在毕业(结业)后一年内,有两次再申请学士学位的机会,学士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 本科毕业生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医科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学校在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学生处根据本办法,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在校表现、奖惩情况逐一审核。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成绩情况逐一审核,向学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情况。

第十三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第二章做出初步审查,并将不授予学位情况告知申请者本人(事实、理由、依据等)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采取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超过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可确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并将评定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一周。

第十五条 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由学校统一颁发大连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撤销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撤销已经获得的学士学位。

(一)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因其他原因,事后经复查确认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四)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八条 学校拟作出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申诉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学校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不少于专家组数量的专家相应的学位分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月(办法生效后)开始执行。原《大连医科大学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大医发〔2020〕4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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