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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教学管理章程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学工作的首要任务。本科教育是我校的主体和基础,抓好本科教学是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点和关键。为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更好地实现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强化教学管理,使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要保证每学年有32周以上的时间用于教学(包括见习、实习、社会实践、科研活动和完成毕业论文等)。

第二条 教学计划是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要认真制定和执行教学计划,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要认真制定和执行教学大纲。根据教学大纲确定教学内容,大力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要理论联系实际,并渗透学科新进展,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切实保证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教师要运用各种教学形式教书育人,认真讲授科学知识和经验,注意因材施教,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积极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教育和鼓励学生为祖国的建设刻苦钻研。

第五条 教室、实验室、教材、教学基地是教学的基本条件,要有计划地进行建设,不断改进实验设备,编选高质量的适用教材,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实行校、院(系、部)、教研室三级教学管理制度。各级教学管理干部要严格按照教育规律组织教学,坚持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调查研究、解决问题,努力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各级教学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领导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强化教职员工的教学意识和育人观念,及时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切实把教学工作作为教师使用和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定期表彰优秀教师和先进集体以及优秀教学成果。学校主要领导主持每学期的教学准备和学年结束后的教学检查及总结工作,主持制定全校教学经费和设备的使用计划,要深入到各教学第一线(教研室、课堂、实习现场),每学期至少2次,调查研究性听课每学期不少于6学时,掌握情况、解决问题。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是实施全校性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全面指导检查各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全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组织修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制校历,下达教学任务,审核教学进度;负责学校建材建设工作;负责全校教室使用调度和教室、实验室日常维护;组织考试工作,负责通报学校国家医学考试情况并进行分析、建议;不断完善教学基地建设;组织临床技能教学教师培训、考核、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官培训和认定;组织开展、协调临床技能竞赛;组织管理各级各类教学名师申报、评审和推广,各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和教学改革立项的申报、评审、检查、验收、成果鉴定;开展教学改革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卓越医生等专项教育培养计划改革的组织管理。

教务处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自己职责范围不能解决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意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或向有关领导汇报。教务处负责人要深入课堂,每学期调查研究性听课不少于12学时。

第九条 各院、系、部是按教学阶段或学科性质设置的教学管理组织。院、系、部负责人应将教学作为中心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组织管理工作。根据学校规定,组织教学检查和教学总结;审查本专业任课教师资格;落实本单位教学经费和设备的分配计划;改善教学基本条件和环境;有计划地调整、培训教师;定期召开有关教学会议,每学期至少4次。深入教研室、课堂,了解教学情况,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第十条 教研室是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的基本单位。教研室应有一名主任主管教学工作,制定本学年的教学实施计划,选定教材;选派任课教师,聘任教学组长或教学秘书;主持考试的命题、考务、评卷和成绩分析工作;主持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教材、教具建设及师资培养工作。教研室要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每月至少1次。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集体备课并定期检查教师的教案、讲稿,进行了解性和检查性听课,教研室主任要了解教学情况,每学期在学期中、学期末至少召开2次学生座谈会,对本教研室新任教师授课必须听课2学时以上,每学期听课时间不少于10学时,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表现、讲课效果要有文字记载,作为教师考核和教研室主任聘任的依据。学期课程结束后,要按期将考试成绩分析及教学总结报院、系、部,并报教务处存档。

第三章 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是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各院、系、部应在教务部门的组织协调下,根据教育部和卫生部有关指示精神及二十一世纪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核,报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集体审阅、批准。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应体现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保证培养出具有本校特色、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复合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

教学计划要正确处理公共课、专业课及专业基础课、必修课与选修课、理论与实践等方面的关系,并使学生有足够的自学和独立钻研的时间。

第十三条 教学时间。五年制各专业必修课原则按3000学时安排(特殊专业及专业方向可适当增减);四年制各专业必修课原则按2300学时安排;并完成所规定的学分。

每学期授课时间不少于16周,课程安排要注意减轻学生学习负担,严格控制总学时和周学时,学生平均周授课时间(包括实验)以不超过30学时为宜。教学计划中安排生产劳动和军事训练6周。每学年寒暑假14周。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要保持相对稳定。教学工作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更改,至少在一个周期内不做较大的变动。局部的开课顺序和教学时数的变动,须由院、系、部提出,经教务处批准方可执行。课程门类的增减和培养规格的变动,须报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者,应视为违反教学纪律,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校历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学年(学期)校历和教学任务书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制定,校长批准。各院、系、部根据校历和教学任务书制定本院、系、部学期教学工作计划,选配任课教师(原则上基础课理论教学每门课程安排13名任课教师,临床课安排15名任课教师,最多不得超过5名),并在上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按表格形式填报名单,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 课程表。教务处依据本学期所规定的开课门数和周学时,按照教学规律和课程特点以及教师、教室、实验室和学生学习负担等条件,科学地编排课程表,统一下发。

要保持课程表的稳定,不得随意调整,影响教学。因全校性活动必须占用教学时间时,须经校长批准,由教务处下发调课通知。各院、系、部如有特殊活动必须调课时,须经院、系、部提出,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下发调课通知。

第十七条 教学日历。各教研室的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校历、课程表制定本门课程教学日历,确定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学时分配,经教研室、院(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日历规定的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提前和推迟教学进度。在学期结束时,以教学日历表为依据,核算该学期教学时数和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十八条 教学纪律。教师应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不得误课、迟到、提前或推迟下课时间。出现违反教学纪律情况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教师因事、因病必须请假时,应由教研室主任安排代课教师,原则上,代课教师资格不低于原讲课教师,如需调课,须经院、系、部提出,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调课。

正在任课的教师原则上不安排外出开会,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出时,须经院、系、部申报、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章 教学大纲

第十九条 教学大纲是各门课程进行教学工作的具体依据,是指导教学的基本文件。各门课程都应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层次、教材、教学时数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教学大纲,并经教研室研究通过,由院、系、部审核,报教务处,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批准后执行。没有教学大纲不能上课。

第二十条 教学大纲的内容。教学大纲应明确规定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教学目的与要求;规定各章节的教学内容、范围、重点、难点,学时分配,教学形式和方法;应反映学科发展的新成就,注意与前后课程的衔接,避免重复。

第二十一条 教学大纲的实施。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并以教学大纲为标准检查教学,考核学生学习成绩。

教学大纲应力求相对稳定,在教学中任课教师不得自行变动教学大纲范围和要求。如需要修改教学大纲,应在开课前提出变动范围和理由,经教研室讨论通过,由院、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院、系、部主任每学期检查两次各教研室执行教学大纲情况,发现有不执行教学大纲者,应予以处理,并报教务处。

第五章 教材

第二十二条 教材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工具,选好教材对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的意义。各门必修课都必须有符合教学大纲的教材,并在课前发给学生,每生一册。

各门课程选用何种教材由教研室和院、系、部决定,报教务处批准。教材应优先选用规划教材、教育部推荐教材、近三年获奖新教材或其它优秀教材,有条件的课程应积极选用外文原版教材,若以上教材均不适用时,经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后可自编教材。提倡自编实验、实习指导教材和电子教材。被选用的教材必须认真使用,做到教师课堂讲授和辅导学生使用达到该教材内容的80%以上。

第六章 教学过程

第二十三条 备课。任课教师要了解本门课程在整个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任务,研究与相关课程的联系,调查学生的知识基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备课,吃透教材内容,明确教学重点、难点,分清主次、逻辑结构,落实三基内容,并写出教案与讲稿,准备好图表和教具。

上课前,教研室和教学小组应在个人备课的基础上,开好集体备课会,着重讨论教学的重点、难点、学术思想和教学方法。对新开课程或新任教师要进行试讲和评议,讲稿与教案要经教研室主任或指导教师审阅。

第二十四条 课堂讲授。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要保证讲授内容的先进性、思想性、科学性,论点、论据清楚准确,重点、难点讲深讲透,使学生对主要内容能够当堂理解。

课堂讲授要积极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研究、设计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艺术水平,要采用启发式教学,注重对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着重培养学生的分析、综合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

课堂授课效果的评价标准:

一、教学态度

1.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

2.有敬业精神、责任意识,态度端正,仪表得体。

3.备课准备充分,教案规范,遵守时间。

4.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学生。

二、教学能力

1.精通专业内容,了解相关学科知识,授课条理性、逻辑性强。

2.语言流畅,讲解生动,讲普通话,不照本宣科,能营造和把握课堂气氛。

3.思维敏捷,能够准确、快速回答学生所提问题。

4.合理运用课堂时间,时间掌握准确,节奏适宜。

三、教学方法

1.启发式教学、以问题为中心学习(PBL)、研究型学习、病案式教学等多种方式方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自学能力。

2.合理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多媒体、挂图、幻灯、投影、模型或实物等)

3.板书书写清晰,条理清楚,重点突出,内容精炼。

四、教学内容

1.基本理论、概念讲解清楚、准确。

2.重点突出,难点深入浅出,深度、广度适宜,详略得当。

3.理论联系实际,合理使用案例,注重知识的内在联系。

4.注意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做到融会贯通。

5.注意补充教材内容,介绍该学科的新知识。

6.适当采用双语教学,发音准确。

五、教学效果

1.及时总结归纳,课堂内容当堂消化。

2.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活跃学生的思维,达到教学互动。

3.因材施教,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4.学生反映好,90%以上学生对教师讲课感到满意或基本满意。

第二十五条 教师配备。课堂讲授效果好与坏,主要取决于任课教师工作态度和业务水平,对任课教师的配备规定如下:

1.必须把优秀教师放在教学一线承担主讲任务。理论课授课要求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授课学时占总学时的90%以上,副高职以上职称的教师授课学时占总学时的50%以上。

2.教授、副教授必须讲授本科课程,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再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3.除外语、计算机、体育、管理、摄影等学科外,助教必须经过一年实验室工作,完成一轮实验课任务后(临床助教必须经过两年临床医疗工作,完成一轮实习带教任务后)才能获得培养性讲课资格。助教一般不能担任主讲工作。

4.新任教师上课必须经过认真准备,在教研室试讲,教研室主任要严格把关,确认其能够达到较好效果后方准授课。

5.主讲教师一经确定且已上课,中途不得调换。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换时,需经主管校长批准,接替教师的职称及讲授水平与原任教师相当。

6.经实践证明任课教师业务水平低、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教研室要及时调整撤换,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试讲,否则不允许上课。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验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际动手操作能力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要在教师指导下,注重对学生素质的培养,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团结协作精神。任课教师要认真备课,写出实验指导提纲,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试剂、动物等准备工作和预试验; 实验过程中应重点讲清每项实验的目的、内容、步骤、要求等,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指导教师要随时注意学生的实验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加强对学生实验设计和科学实验方法的训练;课后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实验课成绩应占该课程总成绩的一定比例。实验课考核及格者,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理论考试。

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完善实验室开放制度。

第二十七条 习题作业。习题课要在任课教师指导下,讲练结合,师生共同讨论典型例题的解法,要教给学生思考问题和解题的方法,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给学生布置课外作业。作业题目份量恰当,难易适度,教师要认真、及时批改作业,可采用全部批改或部分批改(但不少于1/3)的方法,要公布标准答案。考查课程的习题作业成绩可作为本门课程的考查成绩。

第二十八条 课堂讨论或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或案例教学是教师组织学生对课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或案例分析,使学生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题目应于讨论前一周发给学生,并指定参考书目,学生要准备好发言提纲,教师要做好讲评和总结。

第二十九条 辅导答疑。辅导答疑是课程讲授的重点补充,是教师检查教学效果、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贯彻因材施教,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教学环节。可根据情况采取集体辅导和个别辅导等不同方法。教师应参加答疑辅导工作,并通过答疑辅导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指导学习方法。解答问题要做到启发引导学生自己分析、解决问题,改进学习方法与思维方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自学能力。集体答疑不能成为变相补课或指定考试重点。

第三十条 专业实习。专业实习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专业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培养目标的综合实践环节,每个学生必须参加。

全校专业实习计划由各院、系、部制定,由教务处审核,经校长批准执行,各院、系、部还应根据专业实习计划制定本专业实习大纲和具体执行计划,包括具体实习内容的要求、指导教师的配备、实习组的划分和实习地点以及组织领导、经费预算等项。要本着节约和就近就地的原则安排,实习计划经院、系、部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专业实习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各院、系、部根据学生人数和实习点的分布情况,与实习单位兼职教师配合,指导实习工作。指导教师负责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实习科室兼职教师的安排、执行毕业实习大纲和评定学生实习成绩,严格要求学生,做好实习记录和总结,不断提高实习质量。

专业实习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出科考试。平时考核要按照教务处统一制定的考核时间表和考核要求,由实习科室主任、指导老师负责评定。出科考试包括理论和技能两部分。出科理论考试由学校、学院(系)统一安排;出科技能考试采取病例分析等形式,由实习科室统一安排。

各专业实习基地的规划由各院、系、部负责,报教务处审批。具体管理和日常联系由各院、系、部分别负责。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教学环节,通过毕业论文对学生进行查阅文献资料、调查研究、设计实验、分析、讨论和写作等方面能力的综合训练和培养。要求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对某一课题进行较深入的研究,完成论文、通过答辩。

毕业论文一般应由讲师以上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毕业论文要有两名以上教师评审,由院、系组织论文答辩。各院、系可按教研室或学科组织论文答辩,通过答辩者按五级制综合评定和记载成绩。未通过答辩或不参加答辩者,按不及格记。

优秀毕业论文经教研室主任推荐,可以院、系的名义组织优秀毕业论文报告会,或组织出版优秀毕业论文集。

第七章 社会实践和军事训练

第三十二条 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是党的教育方针的要求,学生应当自觉积极地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并在劳动和实践中树立劳动观点、群众观点、集体主义观点,培养劳动习惯,掌握必要的劳动技能和社会实践能力,提高思想觉悟。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的主要内容是公益性和服务性活动以及社会调查研究。

第三十三条 军事训练。学生接受军事训练,是保卫祖国应尽的义务。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和保卫祖国的观念,增强组织纪律性,初步掌握一般的军事知识和技术,随时准备响应祖国号召,保卫祖国。军事训练的主要内容是进行战备形势教育,学习一般军事知识,进行基本军事技能训练。

第三十四条 组织管理与考勤。各院、系要指定年级辅导员带队,负责管理学生的劳动、社会实践和军训工作。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和军事训练要严格考勤。不能参加者,需经年级辅导员审查,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因事请假一般不予批准。

患长期慢性病的学生,不适于参加生产劳动和军训者,经校医证明,年级辅导员审查,院、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免除生产劳动和军训,记载免除

第三十五条 成绩考核。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和军事训练的成绩考核,采取个人总结、小组鉴定的方法。内容包括态度、表现、组织纪律和效率等方面。年级辅导员根据小组评议并参考组织劳动和军训单位意见,按合格不合格两级评定,经院、系主任批准,按一门次课程考核计算,报教务处记入学籍档案。

无故不参加劳动和军训者,或成绩不合格者,需补课。

第八章 成绩考核

第三十六条 考核目的与要求。考核的目的是检查学生学习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效果。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都按学期进行考核,范围为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标准是教材与教学大纲,重点是三基掌握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

第三十七条 考核方法与组织。考试由院、系、部于学期末组织监考、教务处统一安排标准考场,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用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考查由各门课程讲授的教研室在课时内自行组织安排。各专业的毕业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三十八条 考试命题。试题应反映课程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并注意引导学生把精力放在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做到题量覆盖面、难点、区分度适量,题型多样化。终结性评价试卷要出难易度等值的AB二套试题,AB卷分别用于考试、补考的考试。考试卷的印刷、保管要严格保密,确保考试成绩的真实性,出现失密现象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试卷、考核评分和记载。考试课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查课、选修课成绩按五级制记分,并获得相应的学分。由主考教师按标准答案评分,期末考试,缓考、补考在考试后一周内将成绩登记表报到教务处。评分要严格掌握标准,不得随意提分和压分。评分结束,考试成绩及结果分析报教务处。各教研室要将期末考试的试卷进行分析总结,将分析结果报教务处。试卷必须保存在学院或学系。

第四十条 考试纪律。要严格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和违反监考纪律的管理人员及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补考时间。因各种情况需要补考的,由教务处组织并公布考试科目、时间、地点。

第四十二条 缺课处理。学生在一学期内无论何种原因,凡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三分之一学时者,均不得参加考试。由院、系、部办公室核实报告教务处,按学籍管理办法补考或留(降)级。

第四十三条 成绩登记与管理。学生学业成绩表是学校的永久性档案,应认真登记,不得漏错、遗失、毁坏。成绩登记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学生毕业时,经教务处审核后转学校档案室存档和装入学生档案。

第九章 教学检查评估与教学研究

第四十四条 教学检查评估目的。主要是为了深入了解教学情况,巩固成绩,找出问题,总结经验,及时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顺利实施。

第四十五条 教学检查评估内容。主要检查教学准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要着重检查教学的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并从学生掌握、理解课程内容和实际运用知识能力方面检查各门课程的教学质量。检查要有计划和重点,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六条 教学检查方法。一般教学检查评估:主要是各院、系、部或教研室组织人员深入课堂听课,同时听取任课教师汇报,听取学生意见,对学生进行测验或抽查学生作业等,全面了解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检查结果要在院、系、部或教研室会议上通报,提出改进教学的措施,重大问题或改进措施由院、系、部报教务处审查并备案。

全校性的教学检查评估:一般每学期进行12次,在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院、系、部进行评估。教学检查评估可采取多种方式,对教学管理和教学全过程的任何环节进行计划性检查。

学校要充分发挥本科教学评价委员会在教学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使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形成一种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机制。

学校每年举办一次青年教师教学比赛。

第四十七条 教学研究。教学研究是为了不断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各教研室应积极开展本学科的教学研究活动,每学期都要举行教学研究讨论会(可与教学检查结合),交流经验。

教学研究的内容应以本学科教学中的重要问题为中心,包括学科体系、理论问题、理论联系实际、教学目的任务、教学形式与方法的研究,以及本学科国内外教学现状的比较研究等。

第四十八条 教学研究成果。要重视和大力提倡开展教学研究工作,教学研究成果和科学研究成果同样是创造性的研究成果,要组织学校或院、系、部的教学经验交流会。学校将组织专家每两年进行一次优秀教学成果评审;每年进行一次教学改革立项评审。研究成果要列入教师业务档案,组织出刊发表,并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教学改革与教学法研究的立项、获奖等比照科技工作量计分办法处理。

第十章 教书育人

第四十九条 教书育人是教育规律的客观反映,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完成教育职能和任务的迫切需要。因此,教书育人是人民教师的天职,必须既教科学文化知识,又教如何做人。

第五十条 主要内容

1.坚持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理想信念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主人翁责任意识,为报效祖国、建设祖国努力奋斗。

2.坚持思想道德、职业素质及诚信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精神和实事求是的作风,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学会尊重他人,具有团队精神。

3.坚持法制教育,帮助学生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遵纪守法,树立以法行事的法律意识。

4.坚持崇尚科学、探求真理教育,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精神、奉献精神及创新精神。

5.坚持健康心理教育,培养学生健全人格,提高心理承受能力,抵制不良影响的侵蚀。

第五十一条 主要途径

1.教书育人要以两课教学为主渠道;同时全体教师要结合课程寓育人于专业教学之中;全校教职员工要注意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在管理与服务中发挥育人作用。

2.适应新时期大学生思想特点,寓思想政治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应积极扶植、引导、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第二课堂等项活动,使学生开阔视野,适应社会需要,提高综合能力,陶冶高尚情操。

3.教师应成为学生的榜样,处处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教师要有强烈的事业心、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教学效果、严格的组织纪律性、作风正派并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赢得学生的尊敬和信任,才能发挥教书育人的作用。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关心、了解学生,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和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对学生的不良表现、缺点错误,不能视而不见、姑息迁就,应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学生积极进取。

4.利用网络开放性、交互性、及时性等特点,开展学生的思想教育活动。

第五十二条 教学奖励与处罚。对于严格执行教学工作制度,在教学及教学管理中成绩显著的个人或集体学校将以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形式给予奖励;对于在教学及教学管理中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教学事故等的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 教学档案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 教学档案。教学档案是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各教研室、院、系、部和教务处要在本职工作内认真积累、整理、归档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教学档案内容:

1.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教学工作计划表、课程表、教学日历的定稿和复印本。

2.典型教案、实验实习指导提纲、案例教学指导、试题、试卷分析、期中教学检查和课程结束总结材料。

3.专业实习计划、总结、经验报告和优秀毕业论文。

4.自编教材、讲义、习题、实验指导和参加全国规划、协编教材、各种教学录像、录音带与多媒体课件等。

5.学生学习成绩、毕业生质量调查、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资格审查材料。

6.各院、系、部专业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各教研室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规划发展等有关材料。

7.与教学相关的集体或个人的各级各类教改课题、教改论文、获奖等所有资料。

8.各级各类评估团(组)来我校教学评估等所有资料。

9.校、院、系、部、教研室分别进行的教学评估、检查、听课、教学观摩等有关资料,按层次各自归档。

10.教学研究活动计划、总结、论文和教学研究刊物等。

11.其他有关教学材料。

第五十五条 教学档案管理。各院、系、部、教研室要有专人管理,建立归档制度。各门课程每学期教学结束时及时将教学档案材料整理、归档,并将整理好的教学档案材料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对各科形成的档案和各院、系、部上报的材料经过整理筛选后,形成档案,交校档案室统一编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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