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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文章 【发布时间: 18-10-08 13:39:13】  【点击数: 】 【字号: 】 【我要打印

大连医科大学教师任课资格审核制度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为加强任课教师的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制定教师任课资格审核制度如下:

一、任课教师必须具备基本的公民行为规范和高尚的教师职业道德,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能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二、凡担任我校理论授课和实验、实习课的教师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任课教师应具备讲授本门课程的理论水平和实际能力。

三、担任理论课任课教师必须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新教师要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实验人员不允许承担理论课授课任务);担任主讲任务教师原则上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

四、教授、副教授必须讲授本科课程。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专家、教授的教学积极性和在教学中发挥传、帮、带作用。55岁以下在编、在岗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

五、除外语、体育、管理、摄影等学科外,助教必须经过一年实验室工作,并完成一轮实验课教学任务(临床助教必须经过两年临床医疗工作,并完成一轮实习教学任务)才能获得实验课讲课资格。新任教师上课前必须认真准备,以拟开课程关键性、代表性章节当众试讲,教研室主任组织专家对其专业知识、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案等严格把关,确认其能够达到较好教学效果,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备案后方准上课。

六、各院、系、部根据学校教务管理部门下达的教学任务,组织教研室按要求选派任课教师。原则上每门基础理论课授课教师总数不超过3名;每门临床课授课教师总数不超过5名。副高职以上教师讲授学时应超过本门课程总学时的50%。

七、各教研室根据教学任务认真逐项填报《任课教师审批表》。并在上一学期结束前,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院、系、部领导审核签字,报学校教务处审定,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任课。任课教师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应上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八、任课教师一经确定且已上课,中途不得调换。教师因事、因病必须请假时,应由教研室主任安排代课教师,原则上代课教师资格不低于原讲课教师,如需调课,须经院、系、部提出,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调课。正在任课的教师原则上不安排外出开会,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出时,须经院、系、部和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经实践证明任课教师业务水平低,教学效果差,学生反应强烈时,教务处将责成教研室及时调换。

九、因教师编制不足或特殊需要,须外聘教师兼课时,由教研室主任申请,填报《大连医科大学外聘教师登记表》,报院、系、部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然后报学校教务处审定后方可聘任,外聘教师要符合主讲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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