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教育国际化进程,规范本科生出国(境)管理,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满足国际化人才培养需求,依据《高等教育法》、《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大连医科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且通过学校认可的国际教育交流项目被选派到国(境)外理论学习、实践教育或课外实训者。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二级学院负责本科生国际教育交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交流项目
第四条 项目种类
1.以项目的经费来源分为公费(含公费与自费相结合)和自费两种。公费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学校承担全部或部分资助的项目;自费是指全部费用由学生承担的项目。
2.以项目的学习时间分为短期学习和长期学习两种。短期学习是指不影响学生在校学习计划,主要安排在寒假/暑假期间内或请假不超过1个月;长期学习是指3-12个月。
第五条 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代表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机构)拟定本科生国际交流教育项目,上报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确定后,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机构)正式签署协议的项目。
第六条 学院(系)与国(境)外高校(机构)签署的交流项目需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自费项目原则上为学校认定的本科生国际教育交流项目。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 热爱祖国,身心健康,综合素质强,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本科生,且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课程成绩不及格记录者。
第九条 公费申请条件
1.考试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
2.必须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3.参加出国英语水平考试,雅思(学术类)成绩6.5分或托福成绩95分以上者优先考虑。
4.二年级(含)以上的本科生且在毕业前一个学期返校。
5.经过家长书面同意出国(境)交流者。
6.已获得公费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以及正在国(境)外学习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条 自费申请条件
1.在校期间无不及格和无成绩课程者。
2.具备预期返校后继续完成学历学位教育的基本能力。
3.自愿休学出国学习者。
第四章选拔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选拔以“项目公开、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为原则。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者提交报名申请等材料至所在学院(系),经学院(系)审核、汇总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三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学业成绩、英语能力(雅思和托福成绩符合条件者直接进入初审),以项目名额的150%的比例额度确定初审学生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教务处组建项目面试专家组进行英语能力面试考核,确定学校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推荐至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友好院校的面试或笔试,审核学生护照、资金证明等材料,其中国家项目上报留学生基金委审核,并做出国培训、办理出国手续等工作。
第十六条通过国家或学校最终审核被选派者,需经校内公示。
第五章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课程学分互认
1.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前,需充分了解国(境)外学校所开设课程和教学计划,并对照国内专业培养方案,合理安排学习。首选与国内对应学期所学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国(境)外学校的课程,由学院(系)初审,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原则上课程和学分的对接率不得低于70%。
2.交流学生归国前应取得所在国(境)外的有效学习证明。学校承认经审核认可后的学生在国(境)外所学课程的有效成绩和学分,并记入学生学习档案,对国内未开设的课程按选修课记载。
3.对未修的专业教育必修课程,以学生自学为主,随同下一轮次或低一年级同类课程考核或由教务处安排考试机会。
第十八条 学籍管理
1.参加公费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的学籍随同原年级管理。
2.学生可自愿休学出国,学校为其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记入最长学习年限),归国后随下一年级管理。
3.学生长期出国前应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回国后应办理相关复学手续。
4.学生应按期回国,逾期未归或归国后未办理复学手续,将按照相关学习纪律予以处理。
第六章学生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 公费交流的学生和自费交流随原年级管理的学生应按时向学校缴纳学费;休学自费交流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交流学生应承诺所提交的材料信息准确、内容真实。
第二十一条 交流学生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退出或放弃交流资格,否则取消其以后校际交流项目的申请资格,并赔偿已产生的相关费用。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更换交流单位、延长(缩短)交流期限,不得擅自转往第三国。
第二十二条 交流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实行自我管理,人身、财产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并定期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二十三条 交流学生应遵守中国和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严禁参与邪教或敌对组织的活动,尊重当地民族、文化及风俗习惯,自觉遵守外事纪律。
第二十四条 交流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学校和国(境)外院校(机构)的纪律规范,如违反相关纪律规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交流学生回国后应上报个人出国(境)学习交流总结,承担项目的义务宣传员,向学生宣讲学习经历和心得体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大连医科大学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本办法由大连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