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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临床教学基地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实习是将课堂理论用于临床实践,进一步加强理论理解的学习过程。是医学教育过程中以实践检验理论学习的阶段。为强化教学意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师带教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临床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部属学校本科临床教学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深化临床教学改革,加强毕业实习工作的组织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及教学条件管理,要切实建设并管理好临床教学基地。

第三条 各临床教学基地(包括临床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应严格执行此条例。

第二章 建设原则与程序

教学基地在医学生的培养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关系着学校的教学质量,建设的原则与程序如下:

第四条 教学基地建设要根据学校教学发展需要,本着就近集中、扩充内容、专业共享原则开展工作。学校与教学基地互惠互利,义务分担。

第五条 建设条件是教学基地要按照本科专业教学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具备本科专业见习、实习所需的临床教学硬件、师资队伍等教学条件;满足实习学生的食宿条件(如无住宿条件的应有利于学生通勤);具有较强的专业针对性,适于建立较长期的教学基地关系;具备合格的教学管理机构;申请单位具备较强的教学意识和成为大学教学基地的意愿。

第六条 建设程序与步骤是首先由申请单位提供拟作教学基地的意向材料;然后由各二级学院进行初步考核,并将考核意见上报学校教务处;最终由学校教务处组织专门人员择期进行实地考察及评估,确认合格后,组织相关二级学院联合签订协议、挂牌。

第七条 挂牌后的教学基地即纳入学校与二级学院的规范管理,进入工作程序。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临床教学基地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基地要坚持医、教、研相结合的办院方向,加强对临床教学工作的领导,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应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教学工作,下设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学管理人员,负责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教学和生活安排。

第九条 各医院主要领导要不断强化全院职工的教书育人观念和教学意识,深入教学一线领导教学,要经常研究如何搞好教书育人和提高教学质量,要直接领导毕业实习准备工作和质量检查评估工作,责成教学主管部门写出报告,报学校教务处。主要领导参加教学活动的情况要有记载,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学校教务处要作为常规进行抽查。

第十条 临床教学实行两级管理。学校教务处向校长负责,实行宏观管理与调控,向二级学院下达毕业实习工作任务。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安排学生轮转及实习相关费用的核发。二级学院有责任通过多种形式为所属的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进行人员培训、教学及医疗指导、安排专题讲座、示范性教学查房和教学交流活动及开展科研合作,派驻脱产教师驻教学基地指导教学,促进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切实提高教学、科研、医疗水平。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临床各教研室要积极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定期组织教学活动和教学会议,对每个教学环节都要有规范化的要求,组织医护人员搞好教学。各科室要全力支持和落实教研室的毕业实习安排,切实保证毕业实习质量;要不断增强各级医护人员的教师责任感,在服务态度、医德医风、医患关系等方面做学生的表率,要关心学生德、智、体各方面的全面发展。教研室及科主任要以身作则,作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为保证毕业实习质量,应把教学意识强、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的教师派到教学第一线。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各科室提名,各医院考核,所属二级学院核准,报学校教务处备案,住院医师必须在毕业后临床实际工作一年以上方可参加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提名。

第十三条 各医院要严格控制进修医师的质量,原则上不安排进修医生为毕业生实习指导教师。在住院医生十分缺乏时,可安排少量大学本科毕业三年以上,有临床工作经验、责任心强、医疗作风好的进修医生,经临床学院考核,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承担毕业实习指导工作,并要把教学情况列入进修鉴定中。

第十四条 临床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是提高毕业实习质量的重要措施,也会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各基地要提高认识,克服困难,持之以恒,形成制度;各二级学院要定期检查所属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情况,各教学基地要定期对各科室完成教学情况和质量进行检查,教研室要每年一次对教师本人完成教学情况和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载入个人的教学档案,医院应建立完备的教师教学业务档案。

第十五条 严格毕业实习平时考核和出科考试,认真做好毕业实习成绩评定工作。学生的毕业实习成绩要分布合理,准确记载,并开展成绩分析。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临床教学各类档案,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材、教学大纲、实习成绩、教学质量检查等教学有关资料要齐全并做到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临床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实习指导教师的教学研究论文、优秀教学成果应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教学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教学贡献大,教书育人成绩突出的教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在个人待遇和安排国内外进修学习时应适当体现优惠政策。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八条 实习医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本专业毕业实习大纲要求,在实习指导教师指导下加强临床基本功的训练,积极参与各种临床实践活动,努力掌握基本临床技能,提高临床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在毕业实习期间,对医德医风,临床操作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评为优秀实习生,给予奖励和表扬。对于毕业实习中表现不好,达不到实习要求者实习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第二十条 各教学基地应安排责任心强,有做思想工作经验的教师做兼职辅导员,负责学生思想工作,并及时向所属临床学院汇报工作情况。各临床学院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第六章 教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临床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应具备最基本的教学条件。临床学院、综合性非直属附属医院应有1000张以上床位,内、外、妇、儿、神经科病床总和应占医院病床总数的70%,各科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

第二十二条 临床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应保证对教学病种的需要,内、外、妇、儿、神经各科病房(区)需设2张以上教学专用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多收容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每位实习学生分管床位数应达到6~8张。

第二十三条 临床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应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临床技能实验室、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和食堂。教学医院在基本建设中,应修建必要的专门用房,各医院教学、学生生活用房只能为教学专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各专业临床实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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