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保障,为保证学校课堂教学使用高质量、高水平的教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教材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试行)》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材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教材是根据教学大纲为师生教学所编选的知识信息媒介材料,包括印刷出版物和非印刷出版物两部分。印刷出版物主要包括教科书、实训(实验指导)、习题集等,非印刷出版物主要包括数字化教材、教学光盘等。本规定所称教材主要是指印刷出版物教材,包括规划教材、协编教材、自编教材和校内讲义等。教材工作包括:教材建设、教材选用、教材供应、教材评奖等内容。
第三条 建立教材建设与选用的审批制度、保证优秀教材进入课堂、减少自编教材和校内讲义的使用数量、保证使用高质量的教材是我校教材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二章 教材建设
第四条 教材建设的指导思想
遵循医学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确立医学人才质量观,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精品课程建设,完善教材建设体系,推进教材创新,加大教材建设支持力度。
第五条 建设目标和任务
1.鼓励支持更多教师参加国家级出版社组织的规划教材编写,争取增加主编、副主编规划教材的机会,逐渐扩大我校教师主编或副主编规划教材的覆盖面。
2.结合教材评奖结果或课堂教学效果反馈,优化选题,加大投入,学校每年重点资助高质量特色自编教材出版,逐步实现教材建设精品化。
第六条 落实教材建设的保证措施
1.加强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学校对教材建设的宏观管理,建立健全对教材建设的监督、检查与宏观调控的管理机制,加大教材建设经费投入的力度。
2.充分发挥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教材建设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现状,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及时向学校提出有关教材建设工作的建议,适时开展对已出版教材的评价、评优和推荐工作。
3.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在教材建设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展校级优秀教材评选,将教材建设成果与科研成果同等对待,做好国家级及省部级优秀教材申报组织工作。
第七条 加强对自编教材和校内讲义编写、出版和使用的管理,执行《大连医科大学自编教材与校内讲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教材选用
第八条 学校建立教材选用的审批制度,加强对教材选用的管理工作。教材一经选定,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宜频繁更换。
第九条 各院、系、部应根据培养方案的安排,根据教务处教材科提供的使用教材目录和新教材出版信息,组织授课教师认真研究,提出选用教材的预订计划。
第十条 各院、系、部应遵循学校规定的教材选用原则,把规划教材和精品教材作为教材选用的主要目标,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以利于我校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学校所开设的必修课程均应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国家级重点教材或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奖的教材。
第十一条 若院、系、部所开设课程需要选用我校教师自编或与其他院校合作编写的教材,需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部审定后,报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若各院、系、部所开设课程没有可选择的适用的正式出版教材,经院、系、部审定后,提请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校内讲义。
第十三条 根据我校各专业的教学目标、课程设置需要以及授课教师业务水平等,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可以引进国外优秀的原版教材。
第十四条 教材选用审批程序是:任课教师提出选用教材的信息,教研室主任初审,院、系、部分管教学领导审定,报送教务处。未执行该审批程序的教材不得进入课堂。
第四章 教材供应
第十五条 我校教材供应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具体任务是:组织征订、组织采购、教材发放、库存管理、积压教材的调剂与处理、课前到书率统计等。
第十六条 根据原国家教委教高司《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编写与选用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146号)文件要求,禁止任何教学单位、授课教师及其他人员向学生私售教材。
第十七条 教材征订
1.各院、系、部的教材征订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填写教学用书预订单,院、系、部相关领导签字后按时报到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各院、系、部提交的教材预订计划采购教材,按时将教材发给学生。
2.临时补订教材,须提前一个月向教务处申报。教务处在一周内反馈是否有书,以便调整。
3.已预订的教材,不得随意变动。如因课程调整等原因需更换教材的,须经教务长审批后与教材供应商联系退换。
4.教材预订坚持谁预订谁负责的原则。如未经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造成教材积压,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
5.为避免积压造成浪费,教材每次只订购一届学生的用量。
第十八条 教材保管
教材入库后由教务处负责保管。为避免因教材改版、停版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每季发放剩余的教材视情况清退给教材供应商。
第十九条 教材发放
1.学生在放假前两周领取已入库的下一学期教材,未领走部分在开学前学生注册报到时领取。
2.学生以班为单位统一领取教材,教务处一般不对学生个人售书。
3.教师用书由各院、系、部教学秘书到教务处统一领取。如教材版本和授课教师不变,不再重复发放。
第二十条 教材存档
教材存档是教材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存档教材可为教师编写教材及进行教材研究提供参考。
1.凡用于我校课堂教学的教材,教务处均留1本样书存档。
2.若教师由于编写教材或进行教材研究需要使用存档教材,可填写存档教材借阅申请单,到教务处借阅。
3.存档教材由教务处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材款
1.为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周转,根据省有关规定,采取面向全校学生收取教材预收款的办法。
2.学生教材预收款于新生报到入学时开始收取,存入学校教材经费代管专户,专款专用,由财务处进行全面监管。教务处分别以班级为单位建立教材管理明细账,对教材预收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与结算管理。教务处可根据教材预收款的使用情况,于相应学年初学生报到注册时,向学生补收教材预收款。
3.教务处于教材发放时向学生反馈本学期所领用教材的价格明细。学生也可随时到教务处查询教材预收款使用情况。教务处教材科负责接待学生的查询工作。
4.教务处于学生毕业离校前进行教材预收款的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 教材评奖
第二十二条 优秀教材评选范围
1.凡我校教师为本校各层次学生授课所编写的教材,经过两轮以上(含两轮)的教学实践,得到教师与学生广泛好评;或为教学急需、与教改密切相关、经使用反映良好的教材,均可参加评选。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选
(1)摘抄、翻译的作为零散补充讲义、教学参考资料;
(2)在校内评选中已被评为一等奖的教材,虽经修订也不再参加评选;
(3)在校内评选落选,未经修订或修订后使用未达到两轮的教材;
(4)在校内评选获二、三等奖,但修改内容未超过三分之一的教材;
(5)内容上有抄袭、剽窃现象的教材;
(6)未履行自编教材、校内讲义编写和使用审批手续的教材。
第二十三条 优秀教材评选标准
参加评选的校级优秀教材,应符合“三基”、“五性”的基本要求。符合“加强基础、精选内容、有所创新、利于教学”的原则,要有本专业的特色。
1.思想性。符合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努力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阐述本学科的基本规律。
2.科学性。申报评奖的教材应具有与本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逻辑性强,能够密切联系实际。
3.先进性。申报评奖的教材内容取材要合理,能够正确反映学科的进展和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成果,内容、结构、体系安排符合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
4.适用性。申报评奖的教材能够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重点突出,材料准确翔实,例证配合恰当,富有启发性,便于学生自学,便于学生掌握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5.出版质量。文字规范精练,语言流畅,图文并茂,印刷清晰,装帧美观大方,错误率低于规定要求。
6.经过教学实践效果良好,获得师生好评,并达到国内同类教材的较高水平。
7.注意总结本人科研成果,在学科领域内对传统理论有所发展和突破,有创新性的理论或见解,并在实践中得到验证。
8.收集、积累丰富的学术资料,认真加以总结提炼,形成本学科领域较为成熟的新兴、边缘课程教材。
9.全书或某些方面,确有自己的风格特色,已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10.与国内或国外同类教材相比,水平较高。
11.校内稳定使用多年,并被其他院校广泛采用。
第二十四条 优秀教材评选办法
1.根据学校教材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学校不定期组织校级优秀教材评选。在院、系、部初评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定,报学校批准。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评优工作具体程序
(1)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优秀教材评审指标体系,并提前公布学校优秀教材评选实施方案。
(2)由教材编写人提出申请,院、系、部组织本单位初步筛选,并提出推荐意见,附样书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提交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3)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校级优秀教材,对有意见分歧的教材,还可聘请校内外专家评审并进行复议。
(4)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将评定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
第二十五条 优秀教材奖励等级和方法
1.校级优秀教材奖励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2.根据同期出版教材的数量,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校级优秀教材数量。
3.对获奖教材颁发证书和奖金。优秀教材奖励比照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4.评选出的校级优秀教材,作为教师考核的依据。
5.获一等奖的正式出版教材,将被优先推荐参加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教材的评选,校内讲义则给予推荐出版。
6.申报和评奖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若有弄虚作假或行其他不正之风,一经调查核实,立即取消其评奖资格或撤销已获得的奖励,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大连医科大学教材管理工作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