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做好实验室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实验动物的购置
1.实验室应根据所进行实验的需要,确定所要购置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并由专人登记,不准谎报、隐瞒。
2.实验动物必须由专门的合法单位培育,并达到医学实验的要求,不许捕获野生动物来替代实验动物,严禁经不明、不正当的途径购置。
3.所购置的实验动物必须从实验要求出发,经过有关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方可购置,禁止因贪图小利而购置不合格的动物。
4.实验动物在运输中应严格遵守运输规定,由专人负责运输全程,需要长途运输时,要处理好动物的饮食、粪便的排放等问题。
二、实验动物的育养及动物房的管理
所有购置动物一律安置在学校实验动物中心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要求进行育养和管理,任何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教学实验室不得设置饲育实验动物的房舍。
三、实验动物的领用
1.需根据实验要求领取实验动物,由专人登记好种类、数量及用途。
2.实验人员抓取动物时要按照育养人员的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戴好手套等,防止被动物抓伤、咬伤。
3.实验人员在使用实验动物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要爱护、珍惜实验动物,不准随意浪费。
四、实验动物的焚烧、销毁
1.实验结束后,实验动物的尸体要统一收集,并到指定的放置地点去焚烧,严禁随便乱放、乱扔。
2.实验后存活的动物要按规定处死并销毁,不准私自带离实验室另作别用。
3.感染疾病的动物应视疾病的类型严格进行处置,防止疾病的发展和蔓延。
五、实验动物的后续处理
1.实验室如发现有剩余的实验动物,不得随意处理,应交回动物房进行处置。
2.对违反本细则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处罚。
六、本规定由大连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