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医发〔2024〕1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教协同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规范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实施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教育教学管理体制改革,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教育教学管理体制是人才培养的根本保障,全面实施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教学两级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管理工作重心下移,进一步明晰各级教育教学管理职责,充分发挥临床学院的人才培养主阵地作用,有利于临床学院对临床医学专业各学制层次的统筹管理,有利于“卓越医师2.0”等临床医学专业教学改革的快速推进,有利于培养高质量的医学人才。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及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培养医学科学精神和医学人文精神相结合,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医学人才。全校上下要齐心协力,锐意改革,以培养目标为指导,遵循高等医学教育教学规律,凝练特色,规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 本科临床医学专业是学校的核心专业,包括五年制、“5+3”一体化(含儿科学)两个学制层次,是学校人才培养的主体。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教学施行一体化、一贯式培养管理体制。临床学院负责临床医学专业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教育教学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临床学院。临床学院根据所承担的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各层次和年级学生培养任务,遵循《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要求,按学校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人才的规范培养,从组织机构与管理、师资队伍、专业建设、教育资源、教育管理、教育评价、学生管理、科学研究和后勤保障等各方面全面规划建设、规范管理,以满足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需要。
第二章 教育计划
第六条 “两种精神,一种能力”是我校临床医学专业五年制和“5+3”一体化的人才培养目标,更是我校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教育计划要围绕这一目标和质量标准来制定。
医学科学精神是指对医学知识记忆理解基础上的综合、质疑和创新,其核心体现为求真、求实;医学人文精神是指关爱病人、敬畏生命,其核心体现为求善、求美。临床实践能力是指在扎实医学知识基础上,掌握疾病诊疗能力与临床操作技能,其核心是求准、求精。我校在医学人才培养过程中始终注重学生在知识记忆理解基础上的医学科学精神的培育,在健康人格养成基础上的医学人文精神的培育,在初步临床能力基础上的实践能力的提升。
1.加强医学科学精神培养。要积极开展“以学生为中心”和“自主学习”为主要内容的PBL、TBL、CBL等教育方式和教学方法改革,积极推进小班、小组式探讨式教学,提倡和鼓励对知识的质疑和综合,注重批判性思维和终身学习能力的培养。要大力开展医学生科学研究活动和训练,进一步提升学生的科学素养。
2.加强医学人文精神培育。教育教学活动要以理论课程、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学生活动为载体,课内课外紧密衔接,强化校园、医院的文化建设,将医学人文精神的培育从基础到临床一以贯之,提升医学生的人文素质。特别是要通过大量的临床实践和教师潜移默化的示范,培养医学生关爱病人,敬畏生命的职业操守和人文实践能力。
3.加强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深入开展临床实践教学模式改革。加强标准化病人(SP)培训应用,合理有效开展床边教学、临床模拟教学与情景教学,通过反复、大量的临床实践培养医学生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岗位胜任力,使学生具备接受和获取继续医学教育的能力和发展潜力。
第七条 教育计划的修订必须基于广泛深入的调研,掌握全面准确信息和科学规划,获得教师、学生、社会各利益方的参与和理解,得到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批准后才能实施。
课程设置要注重连贯性、模块化和有机衔接,与“5+3”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相衔接,体现加强基础、培养能力、注重素质和个性发展的原则。课程设置要着重突出医学科学精神和医学人文精神及临床实践能力教学,以临床医学课程为主干,以自然科学、生物与基础医学课程为基础,辅以科学方法、人文社会科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等课程的教育。积极推进纵向或(和)横向的综合课程改革,打破传统学科界限,合理整合教学内容。
第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采取互认学分、跨校选课、国际交流等措施,加强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国内外高校交流活动,不断拓宽知识面,提高能力,延展国际视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各部门在学校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的一级管理职能。
1.教务处代表学校履行对本科临床医学专业教学的总体管理职能,负责制定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教学的质量标准、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案等;规划组织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实施考试考核和教育教学评价等。教务处负有统筹协调全校临床教学工作,对各临床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教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和检查等职责。
2.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代表学校履行对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等职能。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优良学风营造、安全教育、奖励资助、评优表彰、违纪处理等学生工作的组织开展。
3.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学校招生、学生就业等工作的组织开展。
4.医学教育研究所(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学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教师教学培训等工作。
5.团委负责团员青年思想教育、学生组织建设、学生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科研创新等工作的组织开展。
6.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统筹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临床学院承担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培养的主体责任,对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教学全过程和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负有主要责任,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的二级管理职能。临床学院除负责培养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外,同时还承担其他学院(系)专业学生的临床部分的理论授课、见习和实习任务。临床学院要正确处理教学、医疗和科研之间的关系,使三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第十一条 临床学院领导班子要有院级领导具体分管教育教学和本科生管理工作,要设立教育教学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院和所辖临床教学基地(包括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教育教学管理、指导和质量监控等职能。
1.各临床学院院长是临床医学专业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工作,设一名副院长分管教学工作,设一名副书记分管学生管理工作,赋予上述领导合理调配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力。
2.设立临床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督导团(组)等组织,审议本院有关学术、教育教学等重要事项,监控教育教学质量等。
3.临床学院设置教务管理和学生管理部门。教务管理部门负有在本院内按照学校培养要求部署并履行教学管理的职责。学生管理部门负有在本学院内按照学校总体部署履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党建团建、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优良学风营造、奖励资助、文体活动和就业创业等职责。
4.根据教学需要设置有关教研室、教学实验室、临床技能中心等教学机构,完成人才培养具体教学任务。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临床学院要设一名副院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同时建立相对独立的教学管理体系。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培养方案实施、教学过程管理和教学质量监管等工作。
1.临床学院要有专人负责日常教学工作,包括专业建设、教学安排、考试考核、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改革等。要根据国家和学校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建立规范的临床教学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完善各种教育教学档案。
2.临床学院代表学校管理所辖各层次临床教学基地,指导、监督其完成教学任务和学生管理,加强对其培训、指导和检查,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临床学院要在学校统筹与指导下,密切与各级卫生管理部门、疾控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乡镇医院)、健康促进组织等有关卫生部门联系与交流,把临床医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结合。
4.临床学院要每学期组织召开一次本科教学工作会,定期对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定期组织培训、交流、教学改革等工作会议,以确保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
5.临床学院要定期全面总结评估本院和所辖各层次临床教学基地的本科临床教学质量。学校通过审查各院教学质量报告、专项检查评估、学生课程考试、临床能力考核、毕业考试、执业医师考试通过率等多项指标评估各临床学院的本科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共同构建协调一致的学生学业成绩全过程的评定体系和评定标准,规范管理学生成绩评定。
1.积极开展考试方法研究和改革,科学合理使用形成性和终结性评价;采取分阶段综合考试;提倡学生自我评估。临床学院要应用客观结构化临床考试(OSCE)、小型临床评估(Mini-CEX)、操作技能直接观察评估(DOPS)和计算机模拟病例(CCS)考试等先进的考核方法,全面评价学生的知识、技能、行为、态度、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获取知识能力及人际交流能力。
2.建章立制,规范考试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培训,不断提高命题和考试质量。各二级学院在考试完成后必须进行基于教育测量学的考试分析,分析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学生、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并应用于改进教与学的各项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教育评价须科学、全面地,有效地落实“三维立体”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教学质量监控必须覆盖各个教学环节,重点在教育教学计划、教学过程及教育结果的监测。
1.要积极吸引领导、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在校生、毕业生、政府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毕业后继续教育机构等各利益方都能参与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并作为修订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参考。
2.学校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要采取座谈、问卷和访谈等形式,定期、系统地搜集和分析教师与学生的反馈意见,作为改进教育教学活动的决策依据。
3.学校要持续完善毕业生质量调查制度,使之成为年度常规工作,不断提高毕业生质量调查的信度和效度,为教育教学计划改进提供重要参考。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临床学院党委设一名党委副书记,负责分管学生管理工作,同时设置学生工作部负责具体工作。临床学院学生工作部应设置至少2名专职人员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学生日常事务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为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辅导员。所有学生辅导员接受学校和临床学院双重领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临床学院学生工作部按照学校相关部门的总体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在分管副书记的领导下负责开展临床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的管理工作,组织带领辅导员负责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党建团建、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优良学风营造、奖励资助、文体活动和就业创业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临床学院要定期组织召开学风建设、基础管理、党建团建、奖励资助、心理健康和就业创业等相关学生工作专题会议,以保证临床学院学生工作的开展与学校同步。
第六章 师资队伍
第十八条 临床学院必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数量适当、结构合理,满足所承担的临床医学等各专业培养的规模和目标定位需要,满足医院开展科学研究和医疗服务需求。
第十九条 临床学院应根据本院情况,在学校总体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下,科学合理规划本院的师资队伍发展。重视教师学科内、学科领域间、国内外交流,以及基础与临床的沟通交流,大力开展系统规范的教师培训,提供专业发展机会和提升平台。
第二十条 临床学院制定行之有效的师资政策,特别是教育教学激励政策,保障教师待遇和晋升空间,保障教师参与教育计划和教学管理决策的机制,确保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切实保证教学、科研和医疗职能的协调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条件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聘任制度执行。教授必须上讲台,每年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定期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规范的客观量化考核,奖优罚劣。
第二十二条 临床学院应根据相关规定,在三级学科设立固定脱产教学教师岗位,每年设置满足教学需要脱产或兼职教学教师,从事理论授课、见习带教、临床技能教学和派驻教学基地教学等。
第七章 教育资源
第二十三条 临床学院要列支教育教学经费。教育教学经费是指用于学生培养的各项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专科学生业务费、教学差旅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等,以及用于讲课和带教酬金、师生补贴、教育教学奖励、学生活动、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改善教学条件的基本建设、教学房屋租赁和其他用于人才培养的各项经费等。
1.临床学院对教育教学经费的投入应在每年财务预算中予以明确列支,要能确保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并随附属医院收入的增加而逐年增加。每年需向学校报告教育教学经费的投入及使用情况,学校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2.学校本部与临床学院分工负责全校本科各专业教学酬金、实习经费和其他各类教育教学经费的投入。原则上临床医学专业进入临床教学阶段(第6-9学期)后涉及学生培养的教育教学经费由临床学院支付,并搬到医院附近宿舍,实现在临床环境中进行临床理论课程教学。
其他教学酬金按照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进行分工,学校本部负责校本部教研室承担课程教学酬金。实习经费按照专业不同进行分工。各临床学院分工负责临床医学专业。
3.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酬金和实习经费发放标准,临床学院参照执行。经费发放管理按照学校及临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4.学校的学生奖励基金、学生活动费和就业经费等学生工作经费要按照相应的比例划拨给临床学院使用,同时临床学院也要配置必要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学生日常工作事务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临床学院要根据所负担的临床医学专业各年级培养任务的规模,采取租赁或自建等形式保证教学用房,规划、建设满足其培养需要的基础设施,包括各类教室、小组讨论(学习)室、示教室、值班室、实验室、临床技能中心、学生宿舍和学生辅导员办公室等,以及多媒体设备、临床模拟教学和考核设备及设施、图书馆、信息技术平台和网络设施等,提供充足的学习、住宿、餐饮和文体等教学保障条件。教学保障条件标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临床学院全面管理所辖的各层次教学基地(包括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临床教学工作。医学生实习实际管床数要达到6—8张;重视公共卫生和全科医学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师资培训,定期到教学基地开展培训、指导、评估和检查等工作。学校教务处在临床学院调整、撤销或建立教学基地意见基础上,组织验收,批准教学基地的建立、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六条 临床学院网络要实现与学校本部互联互通,建立手术直播和教学查房直播系统,建设丰富的自主学习网络信息平台和资源,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确保师生方便、快捷查阅文献、获取信息,促进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第二十七条 各临床学院须设立各自的教育教学专家团队,团队成员包括国内外相关医学教育专家、管理专家、心理学专家、教育学和社会学专家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各临床学院独立完成培养任务。临床医学专业各年级学生的培养任务由第一临床学院和第二临床学院等量承担。如个别学科不能独立完成教学任务可相互协商合作解决,也可以从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或其他单位外聘符合教学资质的师资。特殊情况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学生处和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或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大连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教学规范管理的规定(试行)》(大医〔2014〕3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