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直属附属医院是医学院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非直属附属医院建设与管理,确保教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临床教学质量,培养优秀医学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学校教务处下达的相关专业学生的临床授课、临床见习及毕业实习。
第二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应具备的条件:
1.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
2.综合性附属医院应有10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妇、儿、神经内科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年住院量3万以上人次。专科性医院应有400张以上病床,年住院量1万以上人次(口腔专科医院应有70张以上病床和200台以上牙科治疗椅)。
3.具有本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研究生学历达20%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40%以上。直接带教教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聘任的兼职教师数及比例,满足教学需要。
4.应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实验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生均教学行政用房≥22平米;有满足60名以上学生使用的专用多媒体教室(60平米以上);每个承担实习任务的科室都要有示教室、学生值班室;有供学生使用的阅览室,座位不少于50个,图书资料丰富(纸质版藏书15000册以上,人文社科类书籍不少于20%),有电子资料,有联网电脑或网络教室;有4-6人/间的学生宿舍,生均宿舍面积6.5平米,有用电、防火防盗安全设施。有可供学生用的食堂、文体活动场所,设施齐全,向学生开放。
5.有学科带头人,有市级及以上重点专科或特色专科,近3年有省部级或市级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10项以上,科研论文主治医生人均不少于1篇。
第三条 申请成为学校非直属附属医院应该完成以下基本程序:
1.医院有成为学校非直属附属医院的意向并提供医院基本情况给学校。
2.学校组织专家依据学校非直属附属医院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审、考察和论证。
3.学校与医院协商一致,签署《大连医科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协议书》。
4.由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自上级主管部门发布正式文件批准起,医院正式成为大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并使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名称。
第四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与原临床学院的隶属关系维持不变。临床学院(附属第一、第二医院)负有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的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临床学院应定期开展教学评估和检查,规范落实各项教学监控措施,以评促建、重在建设,不断提高非直属附属医院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六条 医院应该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管教学副院长一人,全面负责教学和学生的管理工作。下设专门的教学管理科室,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根据教学需要,设立相关教研室,教研室主任由相同临床科室的主任兼任,设有专(兼)职教学秘书。主管教学副院长、教学管理科室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由医院提名,学校考核聘任。
第七条 医院应该高度重视教学工作,强化全员职工的教书育人观念和教学意识。根据学校教学有关规定制订本院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学工作,强化教学质量监控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制订教学激励政策,鼓励医师参与教学积极性,推动临床教学改革。
第八条 医院领导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办公会,讨论研究教学工作。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人员应根据学校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听课和参加教学活动,了解教学情况。教学管理科室应经常与所属临床学院、学校教务处保持联系,汇报教学情况,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条 医院应创造条件,努力完成培养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保证教学病种的收治,内、外、妇、儿、神每个主干科室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实习生生均床位6~8张。
第十条 医院应具备充足的教学用工具和辅助设施,并根据临床教学需要,建设临床技能训练实验室,生均≥2.8平米,房间数和面积满足教学需要,加强临床辅助训练设施的配备并合理使用,使之有利于促进学生临床技能的提高。
第十一条 医院各级管理部门应严格教学各环节,建立健全临床教学各类档案,包括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材、教学大纲、实习大纲、临床见习大纲、学生名单、学生成绩、会议记录、活动记录、听课记录、教学检查、教师业务档案等。
第十二条 医院应制订系统的师资培训计划,加强医师的教学意识和教学方法的培训,不断提高医师的教学能力。在首次接受理论授课教学任务时,应与学校密切配合,做好授课医师的上岗前培训,做到试听、试讲、集体备课,合格后才能任课。做好医院教学梯队建设。
第十三条 医院应根据学校教务处下达的临床授课教学任务,按照学校任课教师审定制度布置教学任务,落实任课教师,并将任课教师审批表、教学日历表、临床见习轮转表上报学校审核。医院应根据学校教学大纲要求开展教学,落实教学场地。针对临床实习任务,医院应按照学校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要求,编排实习轮转表、安排实习教学。
第十四条 医院教师聘任执行大连医科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医院负责学生在院期间的政治思想教育、行政管理、组织管理及生活管理,遇有学生违纪情况时,医院应及时与学生所属临床学院、教务处和学生处等相关部门联系,共同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医院应列支专门的充足的教学经费,用于改善教学条件,完善教学设施、支付教学工作报酬、表彰教学先进、教学改革、学科建设、师资培训和学生活动等,调动全员教学积极性。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其他有关教学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