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生必须具有良好的临床实践能力,能够珍视生命、关爱病人、相互理解,具有集体主义、团队合作、公平竞争的精神。为全面提升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生临床实践能力,做好临床实践能力竞赛的组织工作,特制定本竞赛方案。
一、参赛学生
进入毕业实习的临床医学专业五年制和七年制学生。
(一)从各班级随机抽取学生参加竞赛,比例为各班级学生数的10-20%。
(二)临床学院(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在院级临床技能竞赛的基础上,选拔队伍参赛,每支队伍2-4人组成。
二、竞赛内容
(一)临床医学专业教学大纲要求内容。
(二)临床医学专业实习大纲要求内容。
(三)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临床类别)考试大纲要求内容。
(四)具体内容以当年公布项目为准。
三、竞赛制度
竞赛原则上在每学年第一学期举行。竞赛形式为多站式和(或)赛道式。
每个赛站/赛道设置总时间(包括参赛学生操作时间和裁判评分及工作人员准备器械时间)。每个竞赛项目设2名裁判、1名裁判助理和2名志愿者。
(一)多站式竞赛制度
比赛设多站,每轮参赛学生同时进行比赛,单循环完成所有参赛项目。
1.全部参赛学生在赛前进行抽签,确定参赛顺序。
2.比赛过程中,各参赛学生分别按照参赛顺序由引领人员带领进入对应站点,依照竞赛规定顺序轮转,依次完成所有比赛项目。
3.参赛学生入场后,在对应赛站前站好,裁判长下达比赛开始指令后,参赛学生同时进入赛站,开始计时。参赛学生在裁判助理引导下,按要求进行操作或答题。如已完成本站比赛,在赛站指定区域等候,不得讨论或相互提示。
4.每个站点规定时间结束之前,参赛学生需完成比赛内容,将使用过的物品整理完毕,然后向裁判报告操作完成,计时终止,比赛结束,与裁判共同记录比赛时间,并在评分表上签字。如计时结束,无论参赛学生是否报告完成,均应停止操作或答题,在志愿者引领下离开站点。
5.如参赛学生确定当前赛站完成或决定放弃,离开该站点后不得返回。
(二)赛道式竞赛制度
比赛设多赛道,根据参赛队伍数量分多轮次进行。
1.参赛队伍在赛前抽签决定参赛赛道序号。
2.比赛过程中,各参赛队伍学生分别按照参赛顺序由引领人员带领进入对应赛道,依照竞赛规定顺序轮转,依次完成指定比赛项目。
3.各参赛队伍学生名单及编号在赛前确定,参赛学生编号在竞赛全程中不得更换;根据各站点的具体竞赛要求,指定编号的参赛学生进行相应操作。
4.参赛队伍入场后,在对应赛站前列队,裁判长下达比赛开始指令的同时进入赛站,开始计时。
5.每个赛道规定竞赛总时间,单项操作不设时间上限。参赛队伍完成某一站点操作后,将使用过的物品整理完毕,所有队员向裁判报告操作完成,然后迅速进入下一站点,离开该站点后不得返回。总时间计时结束,无论参赛队伍在第几个站点、是否报告完成,均应停止操作,与裁判共同记录比赛时间并在评分表上签字,在志愿者引领下离开赛道。
(三)比赛结果
1.计分人员分别记录各参赛学生/参赛队伍全部项目中的得分和用时情况。
2.参赛学生/参赛队伍各单项得分累加产生总分。
3.全部比赛结束后,在赛后2小时内公布比赛结果。
4.若出现相同分数的情况,将计算所有赛站项目操作完成的累计时间,以操作时间短者排名在前。
5.相同分数,并且操作累计时间(精确到秒)相同的参赛学生/参赛队伍,记为并列奖项。
(四)竞赛申诉机制
1.竞赛由资深专家组成仲裁委员会。
2.各参赛学生/参赛队伍若对竞赛评分结果存在异议,必须在获得评分结果公布后半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超过时间不再受理。
3.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后,在1小时内给出评定结果或说明,若仲裁委员会存在异议,由裁判长最后确认评定结果。
四、奖励办法
(一)个人奖(适用于个人竞赛)
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若干,获奖比例不高于个人竞赛学生数的40%。
(二)参赛队伍奖励(适用于参赛队伍竞赛)
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若干。
(三)不同学制分别奖励。竞赛中表现优异者,可推荐参加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临床技能竞赛。
五、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竞赛组委会
主任:主管教学校领导担任;
副主任:教务处处长、临床学院院长担任;
委员:教务处副处长、临床技能实验教学中心主任、临床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及纪检审计监察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现代教育技术部等各相关院、系、部负责人担任。
组委会下设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命题专家组、审题专家组、公证组、和计分组等专项工作机构。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主管本竞赛副处长或临床技能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担任,秘书由相关负责人担任。
(二)命题专家组、审题专家组
负责竞赛试题的编审,成员由竞赛组委会认定。
(三)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
由组委会培训和认定的资深专家组成。
(四)公证组、计分组
由教务处、纪检审计监察处、现代教育技术部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施行。2013年颁布的《大连医科大学大学生临床实践能力全员竞赛方案(试行)》(大医发[2013]252号)同时废止。
七、本方案由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