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医科大学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条例(试行)》,为进一步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教学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称上述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上述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非法交易。
第五条 计划与采购管理
实验室必须认真制定申请计划,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采购供应事宜。
第六条 运输与储藏管理
1.运输上述物品时,必须谨慎小心,严防剧烈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2.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如氢气和氧气等不得同车装运。
3.易燃品、油脂类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装氧气容器和强氧化剂同车装运。
4.不得随身携带上述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盛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事先要严格检查,不得用报废或质量不合格的容器装运。
6.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存放在一起。遇水易燃的物品如过氧酸等,不能放在木架上。
7.上述物品实行专人保管制度,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必须放置在专用库房内,且房间有监控、防盗、报警装置;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剧毒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需单独存放于保险柜中。
8.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需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制度。
9.库房内不许吸烟,不许放置火源,要备置专用灭火器。
10.上述物品的运输与储藏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私自非法运输或储藏。
第七条 领用与使用管理
1.上述物品必须严格执行收发、登记、清点、检查制度。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制度。
2.上述物品原则上是用多少领多少或根据工作需要领取基本需要量,使用部门不另设库房,私自存放。
3.领用上述物品必须详细写明用途、用量、申请人,教研室或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后,经院部系领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方可到库房领取。
4.上述物品的使用必须有记录,详细记载上述物品的使用人、时间、地点、用量、实验内容及剩余量等情况,以便检查。
5.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对外出售、转让或借用上述物品及处置废弃物。
第八条 各院、部、系应制定本单位上述物品的安全管理细则,就申请、领用、运输、储藏、使用等管理环节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管理。
第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按《大连医科大学校园综合治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附则
1.附属医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2.本条例未列的相关事宜,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本规定由大连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