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大连医科大学临床教学基地教学管理规定》,切实搞好我校教学基地师资队伍建设,强化教学意识,充分发挥教学基地兼职教师的积极性,激励其做好教学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参照《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教学基地兼职教师职务聘任的实施直接关系到教学基地师资队伍的建设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因此兼职教师的聘任要严格按照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业务条件和兼职教师的职责进行。大连医科大学兼职教师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及领导我校兼职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二、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直接承担教学任务的学科专业人员,没有教学任务的学科不聘。受聘人数与实习学生数的比例是1:1。
2.直接从事教学管理的人员可受聘,其名额不占各科室受聘人员的比例数。
3.受聘人员应有较强的教学意识,教学效果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高,且卫生技术职称在主治医师以上者。
4.受聘人员应是在近一年内担任过我校教学工作的教师,且在今后的聘任期间能继续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
5.受聘人员必须具有与其拟聘的教师职务相应的卫生技术职称。主治医师聘任为讲师,副主任医师聘任为副教授,主任医师聘任为教授。
三、兼职教师任职资格的业务条件
由于受聘人员已经取得了相应的卫生技术职称,故对其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等条件不再考核。聘任小组着重考核其教学态度、水平和效果,以确定其是否具有担任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
四、兼职教师的职责
1.讲师
(1)担任学生实习的指导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指导;
(2)担任部分或一门专业课的讲授工作;
(3)直接指导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工作,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考核等;
(4)结合专业教学开展教学方法和医学教育研究。
2.副教授、教授:除担任讲师的工作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2)指导学生的专业外语学习;
(3)进行学术报告和讲座,向学生讲授各有关学科的国内外的新科学技术、新成就、新进展;
(4)担任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为提高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做好传、帮、带工作。
五、聘任办法
1.学校教务处与教学基地配合在做好定职责、定编制、定岗位的基础上,确定应聘兼职教师人数。
2.教学基地的职务聘任主管部门应对受聘者进行全面认真地考核,然后向我校推荐拟聘人员,并填报《大连医科大学聘任兼职教师审批表》(一式二份)。
3.学校兼职教师聘任工作委员会对被推荐者进行认真地审核、由校长聘任,并向受聘者颁发聘书。
4.各级职务教师的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后,学校经与教学基地协商,并根据受聘教师的个人及工作需要等情况,决定续聘或停聘。聘任期内若专业技术职称有变化,将按相应的职称重新聘任,并收回原聘书。
5.为规范管理,聘任期内因职称变化、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重新聘任的兼职教师其聘任截止时间不变。
6.教学基地的教学管理部门应对受聘人员在聘期内的教学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载入本人的教学业务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师聘任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七、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